一文搞懂环保税如何计算、怎么申报?怎么征收? ---环保税征纳流程
2018-03-07 来自: 山东环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454
《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 0 1 8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30日消息,***总理***日前签署***令,公布《***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一、环保税纳税人是谁?
1、需要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
在***人民共和国领域或***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为纳税人)
2、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①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⑤ ***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环保税计算方法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 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2、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①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②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③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④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⑤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3、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①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③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 不能按照本条***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4、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5、例题教你学会计算环保税
①、大气污染物
某企业1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40千克、氟化物50千克,一氧化碳80千克、氯化氢100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标准1.2元计算,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请计算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应税污染物当量值查表
***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40/0.95=42.11
氟化物:50/0.87=57.47
一氧化碳:80/16.7=4.7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氟化物(57.47)>二氧化硫(42.11)>氯化氢(9.3)>一氧化碳(4.79 )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氟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氟化物: 57.47*1.2=68.96(元)
二氧化硫:42.11*1.2=50.53(元)
氯化氢:9.3*1.2=11.16(元)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合计=68.96+50.53+11.16=130.65(元)
②、水污染物
某企业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5千克。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标准1.4元计算,请计算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备注:同一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步,计算***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对***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选取前五项污染物:总汞、总镉、总砷、总银、总铅
第三步,计算***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总汞:20000*1.4=28000(元)
总镉:2000*1.4=2800(元)
总砷:500*1.4=700(元)
总银:500*1.4=700(元)
总铅:400*1.4=560(元)
***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合计=28000+2800+700+700+560=32760(元)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悬浮物(SS):15/4=3.75
总有机碳(TOC):15/0.49=30.61(《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的一项收取)
挥发酚:15/0.08=187.5
氨氮:15/0.8=18.7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挥发酚(187.5)>总有机碳(30.61)>氨氮(18.75)>悬浮物(3.75)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挥发酚、总有机碳、氨氮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挥发酚:187.5*1.4=262.5(元)
总有机碳:30.61*1.4=42.85(元)
氨氮:18.75*1.4=26.25(元)
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合计=262.5+42.85+26.25=331.6(元)
第七步,计算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合计数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合计数=32760+331.6=33091.6(元)
③、固体废物
假设某企业1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该企业1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假设税额按***标准15元/吨 执行
固定废物应纳税额=(1000-300-200)*15=7500(元)
三、环保税如何申报?
1、何时申报?
对企业而言,明确纳税期限的重要意义在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即滞纳金起算之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可以按月计算、按季度申报也可以按次计算申报。按季度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次申报的,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排污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可见,虽然环保税昨天就算正式开征了,但对于大多数排污企业而言,第一次申报纳税还得是4月份的事,对此,广大纳税人大可不必慌张,使用我公司研发的环保税计算器,让环保税计算不再难。
2、向谁申报?
排污企业应向污染物排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认定。总体来看,企业向其日常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即可。但如果生产经营所在地和排污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税收管辖区的“跨区域排放”?对此,新颁布的《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的规定,而要求由各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对于这种不确定状态,强烈建议存在跨区域排放情况的企业尽早与各地的地税机关沟通清楚,并且妥善保管已在一地税务机关完税的证明,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3、申报什么?
纳税申报具体如何操作、申报表具体填写哪些信息,主要是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等。这里要格外强调的是以下两类特殊纳税人的申报内容: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的纳税人—申报时应备案适用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鉴于这类纳税人在排污费时代也以排污系数作为核定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在纳税申报时依然根据自己过去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则填报即可;
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尽管《条例》没有做进一步明确,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相呼应,由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即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还需申报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因此,对有外包固体废物处置的企业来说,妥善保存并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来证明发生的综合利用、贮存或处置真实且符合污染控制标准,就特别重要!
4、申报的数据从哪里来?
《环境保护税法》第10条规定了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4种方法和顺序,第一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依《环境保护法》***安装***监控设备的***排污企业,其纳税申报数据只需抄报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即可。但“自动”也给纳税人带来了新的纳税申报法律风险,如监测设备没有按期进行强制鉴定、企业和环保部门抄取数据的时段或时点不一致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与环保部门向税务部门交付数据不一致。第二种方法下,如果纳税人申报数据来自监测机构,应留意保管能够证明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规范符合***规定等确保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证据,以备未来可能的税务检查。鉴于《条例》规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也可以不外聘监测机构,但更需在自我证明“符合规定和规范”上未雨绸缪、留足证据。第三、第四种方法对习惯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来说应该是“换汤不换药”了,相当一部分排污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小规模排污企业一直以来都是被动等待环保部门每季度送上门来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载明的排放量计算缴纳排污费。鉴于《环境保护税法》条文中明确了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依然是环保部门规定的,我们理解,“费改税”后,核定排污量依然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所在,虽然主体不同了,程序要求也不同了,但纳税人还是可以按环保部门的规定或排污量核定结果进行纳税申报,当然,重要的还是要保存好测算过程等反映申报数据合规取得的证据。
5、不申报会怎样?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即,这一罚款的力度必然大大增加。在环保税法实施环保、税务联动协作的特殊语境下,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单位信息将提供给税务部门成为纳税人识别的信息来源;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20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环保部门的核定来征税税款。因此,不申报纳税想要同时逃脱税务、环保两家的法眼,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6、***申报会怎样?
***申报责任重大!首先,从《税收征管法》上看,编造***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通过***申报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更会构成偷税,不仅需要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构成逃税罪!
其次,从《环境保护税法》和《条例》看,环保税法本身也给了***申报很多惩罚。一是根据《条例》第6条,对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而言,***申报的,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将不能减除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直接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算税额。二是根据《条例》第7条,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纳税人而言,***申报将导致直接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算污染当量数,而不再参考任何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法、抽样测算的计算结果,会导致计税依据大大提高。***重要的是,如何认定***申报,和产生***申报后如何改变这一认定结果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前的经验表明,这可能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所在,纳税人还是要特别小心注意包括申报材料和完善内部申报流程管理。
四、税务机关如何确认应纳税款
所谓税款确认,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进行分析,***终与纳税人形成关于税收之债数额多少的合意的过程。作为公法之债,税额究竟多少当然不能仅凭纳税人的申报,还需要征纳双方之间形成意思合致——这一点也是彰显“费改税”背后的法治精神之所在——排污费只需政府(环保部门)核定确认金额,政府说多少就是多少,而环保税在程序上表现为一个税收之债的合意过程,正所谓“费代表权,税代表法”。《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即,新法中加入“税额确认”一章已基本确定无疑。虽然目前《税收征管法》尚未就税款的确认程序给出一般性的基本规则,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勾勒出了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环保税纳税申报的程序轮廓,即受理申报后通过异常审查和涉税信息比对来调整应纳税额,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规则。
1.数据比对和调整
《环境保护税法》第2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的信息与环保部门交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复核的程序,根据《条例》第21条,经比对发现数据出入的,不论纳税人申报数据的依据是什么,也不论按照前文所述哪一种方式确定的计税依据,一律以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为准。
2.异常申报情形下的核定征收
与其他税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可以由税务机关裁量进行核定同理,环保税同样可以被核定。根据《条例》第22条经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只不过环保税的核定,裁量权不完全在税务机关手上,税务机关对上述异常申报,要提请环保部门复核,按照复核的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五、关于环保税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法》虽然规定了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可以减按75%征税,低于标准50%的可按50%征税,但没有说明“浓度值”的具体所指。《条例》第10、11条明确细化了,上述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不仅再平均值要低于标准,用以计算再平均值的小时均值、日均值以及监测机构每次检测到的瞬时值都***低于标准,才能享受减征。
六、环保税申报表的构成
环保税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按期申报及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环保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环保税A类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设计结构,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可满足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税法要求。环境保护税A类申报表附表主要满足纳税人按月明细计算需求,主表主要满足季度汇总申报需要,通过附表数据自动带入主表,既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项,又降低纳税人填报失误率。二是可有效简化报表内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由于对不同应税污染物的申报数据项要求各不相同,申报数据归集在一张表上会导致报表结构内容过于复杂。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设计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选择填报相应附表即可。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环保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同时完成减免税申报,无须再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七、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1、***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千克) |
1.总汞 | 0.0005 |
2.总镉 | 0.005 |
3.总铬 | 0.04 |
4.六价铬 | 0.02 |
5.总砷 | 0.02 |
6.总铅 | 0.025 |
7.总镍 | 0.025 |
8.苯并(a)芘 | 0.0000003 |
9.总铍 | 0.01 |
10.总银 | 0.02 |
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千克) | 备注 |
11.悬浮物(SS) | 4 | |
12.生化需氧量(BOD5) | 0.5 |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
13.化学需氧量(CODcr) | 1 | |
14.总有机碳(TOC) | 0.49 | |
15.石油类 | 0.1 | |
16.动植物油 | 0.16 | |
17.挥发酚 | 0.08 | |
18.总*** | 0.05 | |
19.硫化物 | 0.125 | |
20.氨氮 | 0.8 | |
21.氟化物 | 0.5 | |
22.甲醛 | 0.125 | |
23.苯胺类 | 0.2 | |
24.***类 | 0.2 | |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0.2 | |
26.总铜 | 0.1 | |
27.总锌 | 0.2 | |
28.总锰 | 0.2 | |
29.彩色显影剂(CD-2) | 0.2 | |
30.总磷 | 0.25 | |
31.单质磷(以P计) | 0.05 | |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 0.05 | |
33.乐果 | 0.05 | |
34.甲基对硫磷 | 0.05 | |
35.*** | 0.05 | |
36.对硫磷 | 0.05 | |
37.五氯酚及***(以五氯酚计) | 0.25 | |
38.*** | 0.04 | |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 0.25 | |
40.四氯化碳 | 0.04 | |
41.*** | 0.04 | |
42.四氯乙烯 | 0.04 | |
43.苯 | 0.02 | |
44.*** | 0.02 | |
45.乙苯 | 0.02 | |
46.邻-二*** | 0.02 | |
47.对-二*** | 0.02 | |
48.间-二*** | 0.02 | |
49.*** | 0.02 | |
50.邻二*** | 0.02 | |
51.对二*** | 0.02 | |
52.对硝基*** | 0.02 | |
53.2,4-****** | 0.02 | |
54.苯酚 | 0.02 | |
55.间-甲酚 | 0.02 | |
56.2,4-二氯酚 | 0.02 | |
57.2,4,6-三氯酚 | 0.02 | |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0.02 | |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0.02 | |
60.*** | 0.125 | |
61.总硒 | 0.02 |
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
1.PH值 | 1.0-1, 13-14 2.1-2, 12-13 3.2-3, 11-12 4.3-4, 10-11 5.4-5, 9-10 6.5-6 |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
2.色度 | 5吨水·倍 | ||
3.大肠菌群数(超标) | 3.3吨污水 |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 |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 3.3吨污水 |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
禽畜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
2.猪 | 1头 |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
4.小型企业 | 1.8吨污水 |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
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
2.8吨污水 | |||
不消毒 | 0.07床 | ||
1.4吨污水 |
5、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千克) |
1.二氧化硫 | 0.95 |
2.氮氧化物 | 0.95 |
3.一氧化碳 | 16.7 |
4.*** | 0.34 |
5.氯化氢 | 10.75 |
6.氟化物 | 0.87 |
7.*** | 0.005 |
8.硫酸雾 | 0.6 |
9.铬酸雾 | 0.0007 |
10.汞及其化合物 | 0.0001 |
11.一般性粉尘 | 4 |
12.石棉尘 | 0.53 |
13.玻璃棉尘 | 2.13 |
14.碳黑尘 | 0.59 |
15.铅及其化合物 | 0.02 |
16.镉及其化合物 | 0.03 |
17.铍及其化合物 | 0.0004 |
18.镍及其化合物 | 0.13 |
19.锡及其化合物 | 0.27 |
20.烟尘 | 2.18 |
21.苯 | 0.05 |
22.*** | 0.18 |
23.二*** | 0.27 |
24.苯并(a)芘 | 0.000002 |
25.甲醛 | 0.09 |
26.乙醛 | 0.45 |
27.*** | 0.06 |
28.甲醇 | 0.67 |
29.酚类 | 0.35 |
30.沥青烟 | 0.19 |
31.苯胺类 | 0.21 |
32.***类 | 0.72 |
33.*** | 0.17 |
34.*** | 0.22 |
35.氯乙烯 | 0.55 |
36.*** | 0.04 |
37.*** | 0.29 |
38.氨 | 9.09 |
39.三*** | 0.32 |
40.甲硫醇 | 0.04 |
41.甲硫醚 | 0.28 |
42.二甲二硫 | 0.28 |
43.苯乙烯 | 25 |
44.二硫化碳 | 20 |
八、全国各地大气、水污染物税额汇总表
省份 | 大气污染物 | 对应税费 | 水污染物 | 对应税费 | 备注 |
北京 | 全部 | 12 | 全部 | 14元 | |
上海 | 二氧化硫 | 6.65 | 化学需氧量 | 5 | 2018年标准 |
氮氧化合物 | 7.6 | 氨氮 | 4.8 | ||
其他 | 1.2 | ***类水污染物 | 1.4 | ||
其他 | 1.4 | ||||
天津 | 全部 | 10 | 全部 | 12 | |
河北 | 一档 | 9.6 | 一档 | 11.2 | |
二档 | 6 | 二档 | 7 | ||
三档 | 4.8 | 三档 | 5.6 | ||
河南 | 全部 | 4.8 | 全部 | 5.6 | |
二氧化硫 | 6 | 化学需氧量 | 3 | ||
氮氧化物 | 6 | 氨氮 | 3 | ||
其他 | 1.2 | 5项重金属 | 3 | 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 | |
其他 | 1.4 | ||||
山西 | 全部 | 1.8 | 全部 | 2.1 | |
安徽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江苏 | 一档 | 8.4 | 一档 | 8.4 | 南京 |
二档 | 6 | 二档 | 7 | 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 | |
三档 | 4.8 | 三档 | 5.6 | 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 | |
浙江 | 铬酸雾 | 1.8 | 总汞 | 1.8 | |
汞及其化合物 | 总镉 | 1.8 | |||
铅及其化合物 | 总铬 | 1.8 | |||
镉及其化合物 | 总砷 | 1.8 | |||
其他 | 1.2 | 总铅 | 1.8 | ||
其他 | 1.4 | ||||
广东 | 全部 | 1.8 | 全部 | 2.8 | |
福建 | 全部 | 1.2 | 化学需氧量 | 1.5 | |
氨氮 | 1.5 | ||||
总汞 | 1.5 | ||||
总镉 | 1.5 | ||||
总铬 | 1.5 | ||||
总砷 | 1.5 | ||||
总铅 | 1.5 | ||||
其他 | 1.4 | ||||
广西 | 全部 | 1.8 | 全部 | 2.8 | |
贵州 | 全部 | 2.4 | 全部 | 2.8 | |
海南 | 全部 | 2.4 | 全部 | 2.8 | |
湖北 | 二氧化硫 | 2.4 | 化学需氧量 | 2.8 | |
氮氧化物 | 2.4 | 氨氮 | 2.8 | ||
其他 | 1.2 | 总磷 | 2.8 | ||
总汞 | 2.8 | ||||
总镉 | 2.8 | ||||
总铬 | 2.8 | ||||
总砷 | 2.8 | ||||
总铅 | 2.8 | ||||
其他 | 1.4 | ||||
湖南 | 全部 | 2.4 | 全部 | 3 | |
江西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云南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重庆 | 全部 | 2.4 | 全部 | 3 | |
四川 | 全部 | 3.9 | 全部 | 2.8 | |
辽宁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吉林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黑龙江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甘肃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宁夏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青海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陕西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新疆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西藏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
内蒙古 | 全部 | 1.2 | 全部 | 1.4 |
技术装备